谋歪财,镇干部非法占用耕地按开发,
求生存,村民合法维权竟被公安关押。
一、 案件情况
2006年4、5月份,个体户轩传涛与淮南市杨公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达成协议,占用杨公镇朱集村小集一组农田保护区内的16余亩的集体耕地开发建设“朱集农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违法建房对外出售。事实上,朱集村已有新老农贸市场五、六条,但均未使用。而新建的“朱集农贸市场”既未立项,也未规划,更未审批;其所占用耕地既未申报,更未得到批准。“开发商”轩传涛既无土地使用权证书、又无规划许可证,更无建设许可证。其仅凭与杨公镇的个别领导的私下协议,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我们小集一组的耕地16余亩。杨公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商”轩传涛却视国家的宪法、法律于不顾,不但强占申诉人的承包耕地,而且毁坏了申诉人用于进行农耕的水渠,致使申诉人等在插秧季节无法进行农业生产。于是,我们电话邀回在铜陵打工的朱纪田,一起商议阻止“开发商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维护我们的生存权利。朱纪田回家后,被村民们推选为信访和诉讼的代表人之一,村民们先后就镇政府与轩传涛合谋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分别向镇政府、区政府和市信房局进行过信访,但村民的信访没有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于是、村民们又向谢家集区法院起诉,但法院没有受理此案。2007年4月,在镇政府有关领导的调处下,“开发商”轩传涛主动与朱纪田等协议,其占地补偿在原基础上增加18万元,但要求该款分两期发给各户村民,小集一组的村民也表示同意(见相关“说明”两份)。该补偿款到位后,朱纪田等与村民协商按所占土地每亩500元进行第一次分配,剩余补偿款待该市场建成后才补发到位(以确保村民们不再与轩传涛发生纠纷)。其后,“开发商”轩传涛开发的市场得以正常施工。杨公镇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村民们阻止轩传涛开发,并得到“额外”补偿,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其捏造事实,打击报复小集村民组群众。为了达到报复群众的目的,在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杨公镇政府制造虚假事实串通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为由请求公安机关追究村民推选的代表人的刑事责任。2007年9月8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将朱纪田采取强制措施,9日,该局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实施拘留。其后,另一代表人朱纪好也被该局刑事拘留。该局刑警大队干警还多次到该村民组威胁、逼迫部分村民,欲将“开发商”补偿的18万元没收。由于杨公镇政府主要领导贪赃枉法,杨公镇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成风,土地违法事件层出不穷、也无人敢问津(到杨孙公路两侧一看便知),真是触目惊心啊!。
二、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1、杨公镇朱集村小集一组部分村民不同意镇政府合同“开发商”轩传涛侵占耕地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众所周知,朱集村小集一组人多地少(每人承包地不足七分)。村民们本来以其耕作的承包耕地的收入就难以维持生计。然而,杨公镇政府的领导却对群众的困难视而不见,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竟同意“开发商”轩传涛个人一次性占用耕地16余亩用于商业开发。在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施压下,小集一组部分村民就轩传涛占地的补偿达成协议,但大多数村民(包括朱纪田)对杨公镇政府和轩传涛非法占有耕地的行为不满,他们分别向杨公镇信访办和谢家集区信访办和淮南市信访局进行信访和申诉反映,但群众的信访和申诉并未被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如此大的违法举报却无人问津。群众无耐之下,委托律师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对此案没有受理。
朱集村小集一组的村民以信访、申诉或起诉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并要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依法处理,群众的信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明知杨公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商”轩传涛的行为严重违法,但没有及时的查处,实际上是行政不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过信访、申诉和控告后得不到保护,其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管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受理,朱纪田等村民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朱纪田即使参与了本案的信访、申诉、控告或作为村民的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行为均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其是合法的行为。
2、 朱纪田受本村组多数村民的委托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占地赔
偿(或者补偿)的行为,并不触犯刑律
犯罪嫌疑人朱纪田作为朱集村小集一组村民的代表人,在其依法行使信访、申诉、控告权利后,该村民组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特别是在诉讼无门的情况下,朱纪田等代表村民与“开发商”轩传涛达成在原有占地补偿基础上增加18万元的经济补偿的协议。申诉人认为,该协议签订的过程并未触犯国家的刑律。从该协议的法律性质来看,它是一份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从该协议的法律效力来看,它是一份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无效协议;从该协议的实践性来看,它是实现政府违法占地和满足群众经济利益要求的违法协议;从该协议的主体来看,它不是朱纪田个人行为,而是由朱纪田代表小集一组的全体村民而实施的行为(从2007年5月18日的土地补偿费的分发说明中足以证明)。朱纪田的签约行为应是代理和代表行为。虽然,国家法律严令禁止非法转让土地,但该土地的转让因系杨公镇政府行为,因此,违法的责任和后果只能由杨公镇人民政府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其后果应对我们朱集村小集一组村民应得土地补偿款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对“开发商”轩传涛应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将朱纪田代表小集一组与轩传涛所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确认为无效,其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要是真正地追究刑事犯罪的话,应当将“开发商”轩传涛及支持其开发的杨公镇相关领导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纪田系因他人非法占用本村民组的耕地而代表本村民组与占用耕地的“开发商”轩传涛签订占地补偿协议而取得土地补偿费用18万元的,根据其与轩传涛的协议,其应将所得的18万元土地补偿款分两批分发给各户村民。从本案的原因来看,朱纪田的根本错误在于其代表本村民组村民凭借无效的占地补偿协议占有18万元占地补偿款。但朱纪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首先,其主观方面不具有刑事犯罪的直接故意,且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朱纪田在“开发商”轩传涛非法占用耕地以后,其积极地和群众一起信访和申诉,并且积极地阻止开发商非法占用耕地,其虽然是一种直接故意,但其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信访权利,其是合法的积极行为。犯罪嫌疑人朱纪田等在利用合法的手段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而采取一种妥协的手段,以协议“征地”安置补费用的方式,来达到开发商停止侵占小集一组集体耕地的行为。虽然,开发商与小集一组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但这毕竟是因征地民事纠纷而占有财物的行为,其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朱纪田等也未采用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手段,逼使“开发商”交出财物。朱纪田等要求“开发商”轩传涛停止侵权是合法的要求。而开发商在镇政府的非法支持下,继续侵占朱纪田等村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以公平协商、等价有偿的方式达成征地补偿协议,而开发商又是根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支付土地补偿款。因此,犯罪嫌疑人等根本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或恫吓等非法手段,逼使开发商交出财物。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镇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共同非法侵占小集一组集体耕地的行为,就没有朱纪田等人的上访、申诉等行为;没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原因,也就不存在开发商与朱纪田等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并取得占地补偿款的结果。一切责任在于杨公镇人民政府,而杨公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违法,却心系自己的利益,践踏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人民群众打击报复,我们真不知道这个政府到底还有无“人民”二字!
综上所述,本案是因杨公镇政府和开发商非法侵占耕地进行商业开发而引起的一起民事纠纷,小集一组村民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要求有关部门制止开发商的违法占地行为是合法的。在政府、法院无人过问的情况下,朱纪田等代表村民与开发商达成占地补偿协议是村民的无耐之举,是被动的行为。退一万步说,即使朱纪田等与开发商达成的占地补偿协议不合法,但也应属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之一,应将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而不应将因非法占有耕地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杨公镇政府串通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手段来保护所谓被害人杨公镇政府相关领导人的违法行为,不但不能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利益,而且会使三农问题更加严重,会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我们小集一组村民强烈呼吁:
——请上级领导们拯救我们可怜的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吧!
——请法律能够依法惩罚杨公镇政府那些无法无天的贪官污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