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上午,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经济侦察大队(以下简称禹会经侦大队)程家兵、武全建通过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对安徽互粮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粮酿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从胜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拘传,告之金从胜已构成犯罪,禹会经侦大队已经立案,并将通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中止原告互粮酿酒公司诉蚌埠市海峰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印刷公司)的加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同时向金从胜宣布:该经侦大队可随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一、海峰印制公司违约,加工合同起纠纷

2005年5月初,海峰印刷公司总经理刘海峰来到互粮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从胜的住处,要约承揽互粮酿酒公司的相关包装物的印刷业务。5月9日,金从胜到海峰印刷公司,并与海峰印刷公司签订《啤酒纸箱、商标购销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如下:一、按乙方(即互粮酿酒公司,下同)提供的原啤酒纸箱和标改动后印刷,两种品牌外箱和正背标合计制作印刷60000套。二、第一种是小麦纯啤酒制作印刷30000套;第二种是精苦瓜啤酒制作印刷30000套;(每套是外箱1只和正背标各12个),原麦汁浓度:8°P,酒精度≥2.8%(V/V),执行标准:GB4927-2001(一级)。三、啤酒的包装物每套到岸单价为壹元捌角捌分/套(¥1.88元/套).两种品牌啤酒包装物合计总货款为:壹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12800元)。四、以上两种啤酒外箱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单瓦楞纸箱Ⅰ类BS-1.3标准并上光。五、付款方式:乙方首付定金为总货款30%,合计人民币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33840元),打到甲方(海峰印刷公司,下同)银行帐号,时间为2005年5月11日之前或当日。下余货款由甲方把以上两种包装物全部送到江西九江市啤酒厂仓库内,然后由啤酒厂和乙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不得拖欠。六、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货款的50%或按此计算损失。七、运输方式及费用:汽车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八、交货时间:2005年5月25日之前甲方把啤酒包装物全部送到江西九江市啤酒厂仓库内。九、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05年5月20日至5月28日,海峰印刷公司分期将上述包装物交付合同约定的收货单位九江市啤酒厂(但海峰印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全部数量交付)。5月23日,互粮公司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海峰公司交付的包装物的纸质进行质量检验,并商定完成质量检验的时间是2005年6月3日。其后,互粮酿酒公司又发现海峰公司所交付的上述包装物印刷的文字及标准等印制错误,但海峰印刷公司却不予承认;5月9日,海峰印刷公司便派员向互粮酿酒公司索要剩余货款,对此,金从胜反复向海峰公司人员解释: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待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然而,海峰公司的人员不但不同意按合同约定付款,而且还邀人来合肥准备殴打互粮酿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从胜。在相关人员的调处下,金从胜向海峰公司出具了条据,并注明:“以上货物已收到,待产品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然而,海峰印刷公司的人员回蚌埠后仍然用打电话的方式对金从胜进行威胁,并要求互粮公司立即付款。

2005年5月31日,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互粮公司委托检验的上述包装物的质量作出检验报告,结果,该批包装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金从胜电话通知海峰印刷公司派员来合肥进行协商处理,但海峰印刷公司不但不派员,而且继续威胁金从胜要带人来合肥抄金从胜的家等。为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互粮酿酒公司将海峰印刷公司的违法情况向合肥市公安机关报案。为了正确处理本案,2005年6月1日,互粮酿酒公司以海峰印刷公司为被告正式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6月3日,互粮酿酒公司的法律顾问将该案的《立案通知书》以传真的方式告之海峰印刷公司。6月1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向互粮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05年7月19日。

二、公安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转刑事

2005年6月5日以后,海峰印刷公司不再向金从胜进行威胁,但其凭借着与蚌埠市公安局的特殊关系(刘海峰及其妹妹在与金从胜争吵中宣称),其以金从胜合同诈骗为由向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分局报案。6月17日上午,海峰印刷公司总经理刘海峰带领禹会经侦大队的两名干警以金从胜涉嫌诈骗为由,前往九江市啤酒厂进行案件调查,并询问了相关人员。为了达到对金从胜治罪的目的,禹会经侦大队的干警在刘海峰的带领下分别调查了曾与互粮酿酒公司发生过业务关系并存有纠纷的部分单位。6月22日,禹会经侦队的干警又前往金从胜的户籍所在地,对金从胜的户籍进行调查。金从胜认为禹会经侦大队的行为损害了其企业及其个人的名誉,为此,金从胜曾将禹会经侦大队干警的违法情况书面向省公安厅进行过投诉,并电话与禹会经侦大队进行过联系,告之本案的事实真相及本案业经法院受理的情况等,但该大队却明知故犯,置之不理。6月23日,禹会经侦大队的程家兵、武全建通过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对金从胜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拘传,并告之金从胜已构成犯罪,禹会经侦大队已经立案。

三、 公安干警违法办案,各级领导应予监督

海峰印刷公司与互粮酿酒公司之间签订的《啤酒纸箱、商标购销合同》纯属法人单位之间的正常经营活动,该合同的签订过程有海峰印刷公司的要约、书面合同的内容、互粮酿酒公司定金的支付、海峰印刷公司的货物交付及互粮酿酒公司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等事实,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双方均属真实存在的并正在经营中的企业;各企业均有一定的资产,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互粮酿酒公司承诺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货款的行为符合双方所订立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互粮酿酒公司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拒绝给付剩余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互粮酿酒公司在产品检验报告确认海峰印刷公司交付的产品属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通知海峰印刷公司派员来肥协调处理,在海峰印刷公司不但不予理采,而且还对金从胜进行威胁的情况下,将本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互粮酿酒公司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十分理智处理方法。而禹会经侦大队明知本案已经法院受理,却不顾本案的客观事实,将其与刘海峰之间的关系放在第一位,并千方百计地将本来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强行定性为“合同诈骗”,并企图用非法的手段为海峰印刷公司讨要货款,禹会经侦大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禁止插手经济纠纷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为此,金从胜及所聘请的律师请求蚌埠市公安局依法纠正禹会经侦大队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撤销本案,还金从胜以公道。同时,我们也请求公安机关本着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准则;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法律赋予公安干警的职责,依法处理每一件案件。我们也呼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对本案予以高度重视,并予以监督。                         

                                         

                              金从胜代理律师:黄迎春律师

                                                                    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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